論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0-07-22 00:40
【摘要】:我國現(xiàn)行的訴訟離婚標準的立法原則采取的是破裂主義,婚姻法第32條采取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對訴訟離婚的標準進行規(guī)定,確認我國采用的是“感情破裂說”,盡管如此,學界關于訴訟離婚標準的“感情破裂”說和“婚姻關系破裂”說的爭論一直都沒有停止過。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一至四項對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進行了列舉,規(guī)定出現(xiàn)這些情況時經調解無效即判決離婚,但是這幾項列舉較為籠統(tǒng),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筆者以y法院為例,通過檢索分析y法院2014年一2016年10月1日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所有訴訟離婚案件,發(fā)現(xiàn)具體審判過程中,法官對于單意訴訟離婚案件,普遍傾向于第一次判決不允許離婚,而6個月后當事人再次起訴離婚,在沒有新的情況下,一般判決允許離婚;家暴、分居兩年、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認定存在著爭議,不同法官的認定標準并不一致,對婚姻法第32條的法律理解存在分歧;調解的作用沒有真正發(fā)揮;诖,筆者提出在堅持積極、絕對破裂原則的基礎上,制定保障性規(guī)定;以“婚姻關系破裂說”作為訴訟離婚標準;增強婚姻法第32條的可操作性;增設離婚冷靜期、以程序標準推定“破裂”的發(fā)生、強化調解程序等內容,以此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9
本文編號:2765060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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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6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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