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對教育機構判處較重侵權賠償責任的影響因素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4-05-17 12:53
對2018年全國范圍內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受害人的116起教育機構侵權案件的實證研究發(fā)現,教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較高。其原因可能有四。一是司法機關側重司法裁判的定分止爭尤其是"止爭"功能,而弱化"定分"及教育、引導、規(guī)范功能。二是教育機構需要被限制的權力地位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受保護的權利地位形成強烈反差。三是作為自然人與公務員的法官可能形成傾向于受傷害學生的前見。四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合理性存在問題,正當性有待論證。在四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司法機關傾向于判處教育機構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
【文章頁數】: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司法功能側重定分止爭尤其是“止爭”
三、雙方當事人地位失衡
四、法官易于形成傾向性態(tài)度
五、法律規(guī)定不盡合理
本文編號:397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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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司法功能側重定分止爭尤其是“止爭”
三、雙方當事人地位失衡
四、法官易于形成傾向性態(tài)度
五、法律規(guī)定不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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