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理論重塑——兼論制度的可行性
本文關鍵詞: 引導偵查 引導取證 理論誤解 出處:《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02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的理論和實踐在我國一直停滯不前。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次明確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基本方案,以往對該制度的排斥主要來源于對該制度本身定位不明、動搖檢警結(jié)構的平衡、影響偵查效果等的質(zhì)疑。最高人民檢察院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和以往的"提前介入"有明顯不同,只是希望建立起檢警雙方的工作溝通,并不是對檢警關系的顛覆性變革。在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本次改革可以提高起訴質(zhì)量,符合檢警雙方共同利益,應當盡早形成具體制度。
[Abstract]:In 2015,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basic scheme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past, the exclusion of the system mainly comes from the uncertainty of the orientation of the system itself, which shakes the balance of the prosecutorial and police structure. The reform plan put forwar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is time is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the previous "early intervention", but it only hopes to establish the work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police. It is not a subversive change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urators and poli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this reform ca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rosecution, be in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both prosecutors and police, and should form a concrete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作者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經(jīng)濟學院;湘潭大學法學院;
【基金】: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檢察理論研究重點課題:“以審判為中心背景下的訴審關系”(GJ2015B08) 重大課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檢察工作模式的轉(zhuǎn)型”(GJ2015A03)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檢察工作模式轉(zhuǎn)型》(HJ2015A06)的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6.3
【正文快照】: 引言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出庭公訴工作的意見》(下文簡稱為《意見》)中提出“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并且第一次列舉式規(guī)定了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1),這將“提前介入”這一老問題又拉入了研究視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也是近十幾年來,我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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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8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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