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投資條約之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的最新發(fā)展與中國的應對
本文選題:赴印投資 + 政治風險 ; 參考:《社會科學》2017年12期
【摘要】:印度近年來在雙邊和區(qū)域?qū)用婕訌娕c中國經(jīng)貿(mào)合作,成為潛力巨大的中國企業(yè)對外投資目的地。晚近印度對投資協(xié)定范本中投資者與政府爭端解決條款的大幅修改表明,外國投資者在應對政治風險方面可能面臨更大困難。為有效應對風險,中國企業(yè)在加強高管人員本地化的同時需要做好投資保險產(chǎn)品組合和投保機構(gòu)選擇。在與印度政府發(fā)生投資爭端時,中國企業(yè)應當充分了解中國與印度雙邊投資協(xié)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F(xiàn)行中國與印度雙邊投資協(xié)定的生效期已經(jīng)屆滿,中國政府在與印度續(xù)簽投資協(xié)定時有必要堅持利益平衡原則,為中國企業(yè)應對政治風險提供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企業(yè)應當熟悉運用投資協(xié)定,提早做好全球商業(yè)布局和國籍籌劃。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India has strengthened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with China at the bilateral and regional levels, and has become a potential destination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invest abroad. A recent overhaul of the investor-government dispute settlement clause in India's model investment treaty suggests that foreign investors may face greater difficulties in dealing with political risks. In order to deal with risks effectively, Chinese enterprises need to make a good choice of investment insurance product portfolio and insurance institutions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localization of senior executives. In investment disputes with the Indian government,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be fully awar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n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China and India. The effective period of the current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between China and India has expired.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balance of interests when renewing the investment agreement with India, so as to provide an effectiv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political risks.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he use of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do a good job of global business layout and nationality planning.
【作者單位】: 上海對外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與中國外資法律制度重構(gòu)研究”(項目編號:ZDC033) 上海市社科規(guī)劃一般課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仲裁實踐及對中國的影響研究”(項目編號:2017BFX003)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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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1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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