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法案析論
發(fā)布時間:2024-05-30 01:12
2015年《立法法》修訂確立了"人大主導立法"的原則與制度,這必然要求加強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法案的力度。從現(xiàn)有人大工作機構的設置來看,除人大事業(yè)編制機構以及黨群機構以外,人大專門委員會以及人大常委會的一些工作機構也可以作為法案起草主體。但是人大工作機構所起草的法案也是有一定范圍的,應該是"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案才由人大工作機構來起草或組織起草。實踐中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法案面臨一定的困境,譬如機構設置不完善、職責界定不明晰、立法能力差等。為此,需要進一步完善人大工作制度設計、完備人大工作機構設置、界定人大工作機構的職權、提高人大工作機構的立法能力等,以最終實現(xiàn)我國人大主導立法的目標。
【文章頁數(shù)】:17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起草法案的人大工作機構的范圍
三、人大工作機構所起草法案的范圍
四、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法案面臨的困境
(一) 人大工作機構建置不規(guī)范
(二) 人大工作機構設置缺少制度的統(tǒng)一規(guī)范
(三) 缺少對人大工作機構職責的制度規(guī)范
(四) 人大工作機構的職責權限不明晰
1. 法律委員會 (在省、設區(qū)的市多稱為法制委員會) 與其他專門委員會之間的權限不清晰, 如法律或法制委員會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在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案時如何分工
2. 人大專門委員會與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職能交叉如何區(qū)分
(五) 人大工作機構組成人員結構不合理
(六) 人大工作機構人員欠缺立法素質
五、完善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法案的建議與措施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機構
(二) 強化對人大工作機構的制度規(guī)范
(三) 明晰人大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及權限范圍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機構的人員結構
(五) 加強人大工作機構立法能力建設
結語
本文編號:398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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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二、起草法案的人大工作機構的范圍
三、人大工作機構所起草法案的范圍
四、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法案面臨的困境
(一) 人大工作機構建置不規(guī)范
(二) 人大工作機構設置缺少制度的統(tǒng)一規(guī)范
(三) 缺少對人大工作機構職責的制度規(guī)范
(四) 人大工作機構的職責權限不明晰
1. 法律委員會 (在省、設區(qū)的市多稱為法制委員會) 與其他專門委員會之間的權限不清晰, 如法律或法制委員會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在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案時如何分工
2. 人大專門委員會與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職能交叉如何區(qū)分
(五) 人大工作機構組成人員結構不合理
(六) 人大工作機構人員欠缺立法素質
五、完善人大工作機構起草法案的建議與措施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機構
(二) 強化對人大工作機構的制度規(guī)范
(三) 明晰人大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及權限范圍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機構的人員結構
(五) 加強人大工作機構立法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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