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因言獲罪”是對劉曉波案判決的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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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因言獲罪”是對劉曉波案判決的誤讀
——刑法學專家談劉曉波案與言論自由
劉曉波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此案已于今年2月終審,正在逐漸淡出公眾的視線。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今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劉曉波。接著,有境外媒體稱劉曉波被判刑是“因言獲罪”,似乎認為劉曉波的言行屬于公民言論自由的范圍,法院不應對他定罪判刑。這種說法有道理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里呢?帶著這些疑問,記者走訪了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
高銘暄教授認為,要討論劉曉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先搞清楚劉曉波實施了哪些行為。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致認定的事實看,劉曉波的行為有兩項:其一,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劉曉波撰寫并在互聯(lián)網(wǎng)“觀察”、“BBC中文網(wǎng)”等網(wǎng)站發(fā)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等多篇文章,多次煽動推翻中國的現(xiàn)政權;其二,2008年9月至12月,劉曉波伙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zhí)政特權”、“建立中華聯(lián)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并伙同他人在征集了三百余人的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發(fā)給境外網(wǎng)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網(wǎng)站上發(fā)表。這兩項行為都是撰寫和發(fā)表文章的事實,劉曉波本人在法庭上是承認的。只不過,劉曉波辯解說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而只是發(fā)表了一些批評性的言論。
需要討論的是,劉曉波撰寫和發(fā)表文章的內(nèi)容,究竟是一般的“批評性言論”,還是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性質(zhì)?高銘暄教授認為,從劉曉波言論的字面含義,即可直觀地判斷其具有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現(xiàn)行社會制度的動機和目的。例如,劉曉波說“中共獨裁政權禍國殃民”,要求“改變政權”、“建立中華聯(lián)邦共和國”等等,明明白白傳遞了煽動民眾起來推翻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我國現(xiàn)行合法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又如,劉曉波說:“自由中國的出現(xiàn),,與其寄希望于統(tǒng)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這也充分地暴露了他煽動所謂的“新力量”來推翻政權的目的。這些言論,已經(jīng)脫離了一般的批評性言論的范疇,屬于具有現(xiàn)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此外,由于文化背景、社會生活條件和法律體系的區(qū)別,各國在對言辭行為認定犯罪的審判實踐中把握著不同的標準。英美國家通常以“明顯且現(xiàn)實的危險原則(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作為定罪標準。這一原則是依據(jù)美國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寄發(fā)反征兵郵件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的意見而確立的!耙磺行袨榈男再|(zhì)應由行為時的環(huán)境來確定。對言論自由所作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容忍一個人在戲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一切有關言論的案件,其問題在于所發(fā)表的言論在當時所處的環(huán)境及其性質(zhì)下,是否能造成明顯而現(xiàn)實的危險,產(chǎn)生實際禍害。如果有這種危險,國會就有權阻止!焙苡幸馑嫉氖,美國大法官舉出的“在劇院中妄呼起火”的案例,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后果的話,在中國公眾的心目中,充其量只是個治安案件,但在美國卻屬于刑事犯罪。
最后,高銘暄教授認為,美國法院就限制言論自由問題提出的具體認定標準,對于我們來說是有啟發(fā)意義的:一是言論自由是一種可以根據(jù)危害結果來衡量的可以限制的權利;二是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否之標準,是根據(jù)在一定環(huán)境下的言論給現(xiàn)實秩序造成的危險的性質(zhì)和程度來確定的。據(jù)此,對具體的、極易引起社會動亂的煽動言論,國家必須加以限制。即便用這個美國的標準去衡量劉曉波案,北京市兩級法院的判決也不存在可質(zhì)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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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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