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大調解制度的反思與改進
發(fā)布時間:2024-07-05 23:28
為建立和諧社會,化解當前我國所面臨的日益復雜的人民內部矛盾,種有別于傳統的糾紛解決模式被提了出來,此即當前穩(wěn)步推行的大調解制度。大調解制度不同于普通的調解制度,其主張糾紛解決過程中調解的優(yōu)先性和各部門的聯動性。維護社會秩序是大調解制度題中應有之義,這也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關鍵,除此之外,大調解制度亦應將正義的實現作為自己的追求,因為只有建立在公平和正義基礎上的和諧才能穩(wěn)固和久遠。大調解機制與發(fā)端于美國的ADR模式有著一定的聯系,但二者間存在著更多的不同,因此,將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簡單加以對比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我們需要認識到二者間的差異性,如此方能避免簡單照搬和一味否定的不良結局。筆者以為,大調解制度和傳統意義上的審判制度并非孑然對立,相反,二者還可有相互借鑒之處。但在當下的大調解格局中我們需要厘清二者間的關系,找準二者在應然意義上所處的位置,從而在大調解活動中更多體現司法的參與者角色而非主導者角色,以期更好地實現我們建立和諧社會的初衷。本文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對大調解模式進行了界定的同時,重點闡述了“大調解”的當代價值!按笳{解”的當代價值第一是維持秩序,第二是追求...
【文章頁數】:47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導論
1.1 引言
1.2 文獻綜述
1.2.1 大調解模式含義
1.2.2 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審判制度的區(qū)別與聯系
1.2.3 現行大調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3 研究意義和目的
1.4 論文思路
1.5 論文創(chuàng)新點與不足
2. 大調解模式及其當代價值
2.1 大調解模式的界定
2.2 "大調解"的當代價值
2.2.1 維持秩序
2.2.2 追求正義
3. 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審判制度
3.1 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
3.2 大調解與審判制度
4. 現行大調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4.1 大調解指導思想中的問題
4.1.1 部分地方片面強調把大調解作為穩(wěn)定社會的工具
4.1.2 在大調解模式下部分地方已出現行政干預司法的跡象
4.2 大調解制度本身的問題
4.3 大調解泛化及其帶來的問題
4.3.1 重效率而輕權益
4.3.2 削弱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4.3.3 調解經費得不到保障
4.4 大調解過分行政化違背法治的基本要求
4.4.1 為提高調解率,有的地方出現大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4.4.2 大調解有政治化的傾向
4.4.3 大調解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現代司法的價值取向
4.5 大調解中部分人民調解員素質偏低
4.6 調解協議履行的法律保障性低
5. 改進大調解制度的建議
5.1 理念完善
5.1.1 更新觀念,理性地看待調解
5.1.2 樹立法治理念,依法進行調解,確立"大調解"的法律地位
5.1.3 切實糾正調解工具主義思想,牢固樹立權利保護的觀念
5.2 立法完善
5.2.1 完善制度,嚴格限定大調解的適用范圍
5.2.2 以調解委員會為中心,理順職能部門關系,建立起多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協調和互動體系
5.2.3 建立科學考核機制,避免行政干預
5.2.4 解決大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
5.3 改善經費來源
5.4 改善人才結構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01712
【文章頁數】:47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導論
1.1 引言
1.2 文獻綜述
1.2.1 大調解模式含義
1.2.2 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審判制度的區(qū)別與聯系
1.2.3 現行大調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3 研究意義和目的
1.4 論文思路
1.5 論文創(chuàng)新點與不足
2. 大調解模式及其當代價值
2.1 大調解模式的界定
2.2 "大調解"的當代價值
2.2.1 維持秩序
2.2.2 追求正義
3. 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審判制度
3.1 大調解制度與ADR模式
3.2 大調解與審判制度
4. 現行大調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4.1 大調解指導思想中的問題
4.1.1 部分地方片面強調把大調解作為穩(wěn)定社會的工具
4.1.2 在大調解模式下部分地方已出現行政干預司法的跡象
4.2 大調解制度本身的問題
4.3 大調解泛化及其帶來的問題
4.3.1 重效率而輕權益
4.3.2 削弱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4.3.3 調解經費得不到保障
4.4 大調解過分行政化違背法治的基本要求
4.4.1 為提高調解率,有的地方出現大調解違反自愿原則
4.4.2 大調解有政治化的傾向
4.4.3 大調解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現代司法的價值取向
4.5 大調解中部分人民調解員素質偏低
4.6 調解協議履行的法律保障性低
5. 改進大調解制度的建議
5.1 理念完善
5.1.1 更新觀念,理性地看待調解
5.1.2 樹立法治理念,依法進行調解,確立"大調解"的法律地位
5.1.3 切實糾正調解工具主義思想,牢固樹立權利保護的觀念
5.2 立法完善
5.2.1 完善制度,嚴格限定大調解的適用范圍
5.2.2 以調解委員會為中心,理順職能部門關系,建立起多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協調和互動體系
5.2.3 建立科學考核機制,避免行政干預
5.2.4 解決大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
5.3 改善經費來源
5.4 改善人才結構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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