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契約中的特權限制
發(fā)布時間:2025-03-20 00:13
在本文中“行政契約”也就是“行政合同”。日本,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在概念上都采用了“行政契約”,我在這里也有和國際上保持一致的考慮。行政契約理論在歷史上雖然曾經(jīng)有過頗多爭議,但是最近幾十年間,行政契約在實踐中有了比較迅猛的發(fā)展。比如,在法國,政府在二次大戰(zhàn)后積極利用行政契約發(fā)展經(jīng)濟和資源開發(fā),以代替以前的行政指令式的執(zhí)行計劃方式,使之成為政府的政治策略之一。在德國,政府為了政府公務的需求,雖然理論上依然有著諸多不同見意,但在起草符騰堡行政法典和行政手續(xù)法時,仍然對行政契約作了立法上的規(guī)范。在日本,政府也積極借助契約方式處理教育事務的委托,行政活動上必要的物的財產(chǎn)取得、手段處分和管理,以及國內企業(yè)與公共設施等方面。行政契約之所以被現(xiàn)代社會廣泛應用,是因為現(xiàn)代國家政府職能的改變,F(xiàn)代社會所要求的政府職能不再是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持社會的公共秩序以及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F(xiàn)代社會所要求的政府職能是服務于社會的廣大民眾,創(chuàng)造民眾滿意的經(jīng)濟生活條件、環(huán)境居住條件、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障制度、以及提高民族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政府就要采用不同與以往的、多樣化的行政手段,而行政契約要比單方面的、以支...
【文章頁數(shù)】:5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義
1.3 研究范圍和方法
1.4 本文創(chuàng)新
第二章 行政契約中特權存在的概述
2.1 行政契約中特權存在的原因
2.2 行政契約中特權限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 我國行政契約特權限制存在的問題
3.1 對行政契約的獨立還有錯誤認識
3.2 缺乏統(tǒng)一的行政契約法
3.3 缺乏對行政契約特點的認識
第四章 完善行政契約特權限制的具體途徑
4.1 明確行政契約中特權的具體內涵
4.1.1 直接決定權以及選擇權
4.1.2 指導權與被監(jiān)督權
4.1.3 在突發(fā)狀況下單方變更與解除契約權
4.1.4 強制執(zhí)行權
4.2 行政契約中特權行使的規(guī)范與控制
4.2.1 行政主體告知程序
4.2.2 行政主體聽證程序
4.3 加強行政契約的法律救濟
4.3.1 司法外救濟制度的比較與取舍
4.3.2 行政契約訴訟制度
第五章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37075
【文章頁數(shù)】:5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義
1.3 研究范圍和方法
1.4 本文創(chuàng)新
第二章 行政契約中特權存在的概述
2.1 行政契約中特權存在的原因
2.2 行政契約中特權限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 我國行政契約特權限制存在的問題
3.1 對行政契約的獨立還有錯誤認識
3.2 缺乏統(tǒng)一的行政契約法
3.3 缺乏對行政契約特點的認識
第四章 完善行政契約特權限制的具體途徑
4.1 明確行政契約中特權的具體內涵
4.1.1 直接決定權以及選擇權
4.1.2 指導權與被監(jiān)督權
4.1.3 在突發(fā)狀況下單方變更與解除契約權
4.1.4 強制執(zhí)行權
4.2 行政契約中特權行使的規(guī)范與控制
4.2.1 行政主體告知程序
4.2.2 行政主體聽證程序
4.3 加強行政契約的法律救濟
4.3.1 司法外救濟制度的比較與取舍
4.3.2 行政契約訴訟制度
第五章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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