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立法之考量
發(fā)布時間:2025-05-11 01:51
當前,國際賄賂問題越發(fā)嚴重,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逐漸增多,這一行為也為《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所明確規(guī)定,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中增設了第二款:“為謀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條規(guī)定在我國刑法的賄賂犯罪體系中增設了一個全新的罪名——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但我國刑法一直沒有相應增設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從刑法體系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也是引發(fā)筆者思考的原因。筆者認為應當增設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這是保證我國刑法體系科學性的必然要求。筆者通過五個部分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闡述。第一部分筆者通過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兩個概念的界定,進一步明確了“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范圍,為后文對本罪增設必要性的探討打好基礎;第二部分筆者通過解釋論分析來探討我國現有刑法能否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受賄行為進行規(guī)制,...
【文章頁數】:3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概念界定
(一)外國公職人員的界定
(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界定
二、規(guī)制可能:解釋論分析
(一)擴大解釋視角
(二)體系解釋視角
三、增設必要:立法論立場
(一)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履行《公約》的規(guī)定義務
(三)刑法體系科學性的必然要求
(四)管轄權擴張的必然選擇
四、增設路徑:比較法視野
(一)德國法域的立法嘗試
(二)法國法域的立法嘗試
(三)芬蘭法域的立法嘗試
(四)其他法域的立法嘗試
五、增設構想:本罪的內容設計
(一)增設本罪的可行方式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設計
(三)本罪的刑罰設置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44661
【文章頁數】:3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概念界定
(一)外國公職人員的界定
(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界定
二、規(guī)制可能:解釋論分析
(一)擴大解釋視角
(二)體系解釋視角
三、增設必要:立法論立場
(一)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履行《公約》的規(guī)定義務
(三)刑法體系科學性的必然要求
(四)管轄權擴張的必然選擇
四、增設路徑:比較法視野
(一)德國法域的立法嘗試
(二)法國法域的立法嘗試
(三)芬蘭法域的立法嘗試
(四)其他法域的立法嘗試
五、增設構想:本罪的內容設計
(一)增設本罪的可行方式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設計
(三)本罪的刑罰設置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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