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性質、訴求類型及判決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8-13 03:59
【摘要】:自2013年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首次被納入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來,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上已初顯成效。至2017年6月,該制度共經歷了三次重要修訂,最新的司法解釋較詳細地規(guī)定了原告主體資格、適用范圍、訴求類型等一系列具體問題。但是,五年以來司法實踐中卻僅有十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見該制度并沒有充分發(fā)揮其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作用。筆者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消費者協會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性質不明,直接影原告起訴積極性及程序法相關操作。第二,實踐中已有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司法解釋中缺乏相應規(guī)定。第三,司法解釋中公益訴訟的判決效力擴張不足以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受損現狀。本文以實踐中的案件為切入點,借鑒德國和歐盟在此制度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分析上述三個問題,并在我國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尋找解決方案。因為從制度目的、性質、原告主體和其他程序法規(guī)定來看,德國的消費者團體訴訟與我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最為相近,美國法上的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制度更類似于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此外,消費者團體訴訟在德國已有逾40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所以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比較法研究的最佳選擇。筆者借在德國格廷根大學留學的機會,閱讀研究了德國法上此制度的多本法律評注以及文章。為本文的撰寫打下了一定的理論基礎。本文首先研究如何定義消費者協會和人民檢察院訴權的性質。這一問題目前學界尚無統一定論,筆者分別對另附實體法權利、訴訟擔當和訴訟信托三種性質界定的理論和實踐效果進行對比分析。另附原告實體法請求權能夠提高消協訴訟積極性、使訴訟更加便捷高效且能夠避免訴訟擔當造成的與私益訴訟的沖突。所以應將這項訴權界定為原告主體的實體法權利。此后,對我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四種訴求類型在借鑒德國法的基礎上,對司法實踐提出建議。第一,在格式條款案件中,建議法官根據個案情況釋明原告在主張格式條款無效請求之外再提起停止侵害請求,更有效地抑制無效格式條款再次被使用。第二,建議法官在審理格式條款案件之外的其他消費者侵權案件時,盡可能援引該法律領域的具體法律、司法解釋或者行政法規(guī),以縮小自由裁量可能帶來的判決結果差異。第三,建議法官靈活運用司法解釋的兜底規(guī)定,依據個案情況判令損害賠償,其范圍限定為沒收非法所得,且所得歸于國庫。再由國家財政撥款支持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最后研究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擴張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判決效力。結論是判決效力應直接擴張至所有消費者。在私益訴訟中法院依職權直接適用已生效判決中認定的經營者不法行為。由于判決效力擴張至其他被告經營者會造成對其聽審請求權的嚴重侵害,所以不應擴張至其他經營者。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5.1
本文編號:2791495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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