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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罰的事后行為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6-21 09:08
【摘要】: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從國外引入的概念,或稱之共罰的事后行為,其在語義上存在著紛爭,在處理相關(guān)問題時亦存在著若干爭議,與其理解為“不可罰”,不如確定為“共罰”,即后行為被包括評價在前行為之罪中,共同作為前罪一罪定罪處罰。具體而言,是指前行為符合狀態(tài)犯的情形下,為確保、利用其不法利益,而實施的單獨來看滿足構(gòu)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后行為,因被狀態(tài)犯包括評價,所以不獨立作為犯罪處罰而與前犯罪行為共同處罰的行為。在罪數(shù)體系的歸屬和理論根據(jù)的選擇上,罪數(shù)體系的不同定位在本質(zhì)上是對理論根據(jù)的理解與選擇不同。以法益侵害標準說、全面評價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為其理論根據(jù),后行為之罪能夠被前行為之罪包括評價,最根本的原因是沒有侵害到新的法益,按照一罪來定罪處罰能夠全面且未重復得評價其罪責,從而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時,否定期待可能性、構(gòu)成要件解決說作為其根據(jù)的合理性。在罪數(shù)體系的歸屬上,主要存在著本來不可罰、法條競合、包括的一罪、連續(xù)犯四種學說,我國亦有少數(shù)吸收犯的主張,我國應借鑒日本的分類,將其作為包括的一罪處理,并非基于法條之間的靜態(tài)關(guān)系所作的評價,而是基于價值判斷的動態(tài)評價。成立要件的確定需要以其語義、罪數(shù)體系歸屬與理論根據(jù)為基礎(chǔ),明確的成立要件可以為適用提供更明晰的標準。包括以下四個:其一,以狀態(tài)犯為前提,即前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在不法狀態(tài)持續(xù)之中實施后行為;其二,具有主體同一性,同一行為人實施或參與的前后行為方可在前行為之罪中包括評價,不可將與其無關(guān)的他人行為評價在其中:其三,法益同一性,前后行為需侵害同一法益且未超過前法益的侵害程度,侵害新的法益或超過原法益侵害程度的行為不能被包括評價在前行為之罪中;其四,后行為獨立成罪性,后行為單獨來看是滿足構(gòu)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將本身就不屬于犯罪的純粹的事實行為與缺乏有責性的行為排除在外。在實務處理上,以成立要件作為判斷的直接依據(jù),并輔之以理論根據(jù)幫助理解與運用。在盜竊罪及其后行為的處理上,占有、使用行為不屬于這一類;毀壞財物的行為、盜竊槍支、彈藥并持有的行為屬于這一類:本犯實施窩藏、運輸、銷售贓物的行為不具備有責性,從而不屬于該類;偽造貨幣后的持有、使用、出售、運輸行為,能夠被偽造貨幣罪包括評價,屬于該類。在共犯的處理上,前后行為進行包括評價限于對同一行為人,且包括評價并不否認成罪性,后行為的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的成立與否與前行為是否被包括評價無關(guān)。在追訴時效的處理上,后罪發(fā)生使前罪的追訴時效中斷,從后罪發(fā)生之日起重新計算追訴時效且前后罪獨立計算;若后罪發(fā)生時前罪追訴時效已屆滿,不影響后罪作為獨立犯罪行為定罪處罰。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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