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發(fā)布時間:2020-07-02 11:50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在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邁出了巨大一步,增設的諸多涉恐罪名使得刑事法網(wǎng)更加完善。但是新增設的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下文稱“本罪”)在“刑九”正式施行三年多以來,由于缺乏司法解釋的統(tǒng)一指導,在司法實踐中有被隨意適用的傾向。尤其是對于“情節(jié)嚴重”這一要素,在認定的過程中幾乎被擱置,判決書中的“情節(jié)嚴重”成為一句模板式的套話。本文第一章從生效的三十余例關于本罪的案例入手,總結出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嚴重問題。另外闡明對于現(xiàn)階段我國刑事立法尤其是反恐怖主義刑事立法的理論認識。雅科布斯的“敵人刑法”理論企圖建構以規(guī)范論為基礎的人格體社會,將那些根本偏離社會規(guī)范的人視為“非人格體”的敵人對待,于是針對敵人而言適用的是“征討”式的“敵人刑法”,但是這樣的刑法觀念本身存在著“敵人”定義權不明、嚴重侵害法治國基本原則的問題。同時,由烏爾里希·貝克教授風險社會理論衍生而來的風險刑法理論同樣存在話題泛化、提前不清的問題,無法成為基本的解釋依據(jù)。因而本文全面否定以所謂的風險社會為基礎立論的風險刑法理論,同時認為敵人刑法的論調(diào)也不可取,F(xiàn)階段的刑事立法的確表現(xiàn)出了積極姿態(tài),但是這種刑事立法動向本身與前述的風險刑法和敵人刑法無關。不能將現(xiàn)階段積極的刑事立法動向解釋為前述兩種理論的例證。立法上犯罪化不能簡單地被視為是犯罪圈擴大的表現(xiàn),很多罪名只是應然犯罪圈的完善,彌補不足;蛘咄艘徊街v,哪怕是個別罪名的確出現(xiàn)在應然犯罪圈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將犯罪圈作了適度的擴大。這種刑事立法上的變化是為了主動適應社會的急劇變化。因而根本無需所謂的風險刑法或者敵人刑法去強行解釋。帶著上述基本立場,本文后三章對本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作教義學的解讀。第二章主要討論本罪中涉及的犯罪對象即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音頻、視頻、圖書資料等物品,它們與傳統(tǒng)持有型犯罪的對象不同,這些物品承載了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思想,顯然,這離不開價值與規(guī)范判斷,具體個案中由網(wǎng)安大隊作出認定后法官便直接采信的做法有不當之處。對于非法持有行為而言,是一種事實支配狀態(tài),對于不同的物品形態(tài)有不同的持有形式。另外廣義的結果而言,本罪的結果表現(xiàn)在行為的抽象危險之中,這種危險時立法時的擬制和設定。第三章則主要詮釋主觀責任要素。闡釋了本罪故意的內(nèi)容,同時必須強調(diào)本罪在行為人主觀責任要素方面必須要求有特定的傳播目的,這是構筑起保障公民自由的核心防線。當然,對于行為特殊目的的強調(diào)帶來的是對本罪罪責心態(tài)的影響,所以本罪的主觀心態(tài)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同時對于持有的物品的數(shù)量也應當有基本的認識。在刑事司法審判中對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明知”和“傳播”的目的則可以通過刑事推定完成。對于“情節(jié)嚴重”立法上的要求,在本文中獨立成章,強調(diào)其整體規(guī)范評價要素的地位,即本罪的認定既要從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考量,也要從主觀要素考量。具體而言要滿足持有數(shù)量大,物品宣揚內(nèi)容殘暴血腥、蠱惑性強,已傳播或者將要傳播的受眾廣等要求。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738162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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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齊文遠;夏涼;;徘徊于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之間的刑法觀——以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系為視角[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01期
2 儲槐植;三論第三犯罪行為形式“持有”[J];中外法學;199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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