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及對策
本文關鍵詞: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及對策
何建堂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和特點,以及電子商務引致的一系列稅政及征管問題及其成因,提出了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征管的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
自1997年我國第一批電子商務網站建立以來,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迅速,目前正在向企業(yè)經營、生活服務和大眾消費等領域滲透,預期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滲透率將繼續(xù)提升。由于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qū)”,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
一、電子商務的特征
電子商務除了具有傳統(tǒng)商業(yè)的特征外,還擁有自己獨特的特征:
1.電子商務的高效率、低成本特性
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接入網絡,即可完成消費過程,沒有工作時間的限制,沒有購物地點的制約。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讓商務的運營時間延伸成為7×24個小時。電子商務讓消費者與商家之間不再是一對多或者是多對一的關系,而是遍布全世界的多對多的關系。這種高效率性不僅表現在時間空間的無限延伸,還表現在商家通過數據挖掘,有針對性地向不同偏好的消費者發(fā)布更有價值的信息。電子商務在給企業(yè)帶來高效率的同時,對應的卻是低成本,如一些企業(yè)只需要極少量的營業(yè)員,基本上沒有實體店鋪的租金、分級分銷的代理費、中間商的利潤等問題。企業(yè)節(jié)省了大量的人工成本、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商品流通成本。
2.電子商務的便捷特性
電子商務時代,消費者足不出戶便可獲得需求,如物品需求和服務需求。網上購物、網絡銀行服務、視頻通信、網絡娛樂等,都給日常生活帶來便捷。電子商務就像是一張網,每個信息發(fā)布者成為網上的一個結點,其發(fā)布的信息有無數的瀏覽者,他也可以接受到無數的信息,而人們可以很方便地獲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務。
3.電子商務的“三流”組成特性
對于銷售實物的電子商務來說,它是信息流、資金流、物流這三種流的合體。信息流在賣家、買家之間流動,方向是雙向的;資金流從買家發(fā)出,賣家接受;最后物流從賣家發(fā)出,買家接受。這三種不同的流結合,正常而有效地流動,最終完成交易,從而構成電子商務獨特的運行環(huán)境,成為支撐電子商務交易完成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4.電子商務的“四無”特性
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界化,成為電子商務獨有的商務模式特征。無紙化,即會計的記賬方式由手工賬轉為數據賬、電子賬,會計數據由原來的有形賬簿變成軟件里的無形數據。無址化,即交易雙方沒有具體的地址,這包括賣方沒有固定的場所,買方沒有固定的地址。無形化,一方面是說商務活動的標的物變得無形了,如購買電子書;另一方面是說商家的店鋪可以變得無形了,生產場所可以變得無形了,生產規(guī)模也可以變得無形。無界化,意味著電子商務的范圍可以是全球化的,而不再局限于本地、本國了。
二、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制度帶來的影響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根源在于網絡交易環(huán)境下稅收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加深,從而給現行稅收制度和征管機制帶來了一系列的沖擊和影響。
1.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性質難以準確認定。一方面,數字化商品在線提供使產品銷售、勞務提供和特許權使用之間的邊界變得模糊,很難清晰判斷這種產品交易的性質并歸屬相應的稅目;另一方面,即便對數字化商品的性質進行了規(guī)定,那么如何在交易過程中對數字化的信息傳遞進行辨認和稽核,顯然存在技術上的困難。而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未對數字化商品的交易性質作出過明確認定,事實上形成了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稅收監(jiān)管的“真空”。加之現有的網絡信息技術尚且無法實現在線交易內容的有效識別,進一步加大了稅務部門對交易過程追蹤、認定和稽核的難度。
2.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缺乏法律支撐。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相關法制建設暫時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需要。在網絡交易稅務登記方面,登記注冊條件缺乏明確界定,不具可操作性。而現行稅收征管法也并未對從事網絡交易的納稅人是否要進行稅務登記以及如何進行稅務登記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稅款征收和稅收保障方面,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其稅收征管可能更多地需要新型網絡中介的協(xié)助和參與!翱劾U義務人”的概念和范疇均未將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可能出現的扣繳情形涵蓋在內。稅務機關通過網絡中介課稅缺乏法律依據。此外,在網絡交易信息報告、交易過程追蹤稽核等方面,現行稅法及有關法律也未對諸如第三方的稅收保障義務、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以及電子貨幣的適用規(guī)范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使電子商務稅收在征收、管理和稽查等多個方面缺少相應的法律支撐,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制的構建。
3.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受制于財稅管理體制因素。
。1)財政管理體制制約。在現行分稅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已經形成了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制定必須以維護各方既得利益為原則,特別是對于稅收管轄權問題,要充分顧及中西部欠發(fā)達地區(qū)的財力分配情況,保證現行的稅收管轄權原則不變,避免因電子商務課稅而導致西部財政利益向東南沿海地區(qū)轉移,造成區(qū)域財力分配的“馬太效應”。
(2)稅收征管體制制約。在現行體制下,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分別由國稅和地稅部門按照課稅對象的不同并行征收,前者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后者全部收入歸地方政府。在傳統(tǒng)商務領域,課稅對象劃分清晰,不存在稅種之間的相互交叉。但在電子商務領域,尤其對于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來說,交易性質的模糊及其帶來的不同認定往往會導致不同的稅收歸屬,從而將不可避免地引起稅種適用上的交叉以及征收部門之間的管轄權沖突。
4.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進程較慢。當前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于國內立法的趨勢,并形成以歐美等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占據主導地位的格局。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不僅遠遠落后于美國、歐盟等電子商務發(fā)達的國家和地區(qū),也與印度、新加坡等電子商務后發(fā)國家有較大差距,至今尚未形成獨立且符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不利于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國際立法和規(guī)則制定中表達我國的觀點和訴求。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建議
電子商務課稅問題的解決,應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制定既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又符合國際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即:要堅持稅收中性和稅負公平原則、普遍適用性原則、整體性和系統(tǒng)性原則,以現行稅制為基礎,以鼓勵扶持為先導,做到既促進電子商務發(fā)展,又要堅持稅收管轄權,保證國家財政收人?梢哉f,這些問題的解決,既需要稅收制度層面的補充、修訂和完善,也需要結合電子商務的不同形式和運作流程施以有針對性的稅收征管措施。
1.補充、修訂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制度
在維持現行稅制的原則下,應著手對現行稅法的一些概念、范疇、規(guī)則以及電子商務的交易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稅收要素進行重新界定、明確和解釋,逐步充實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中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條款,為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法律支撐。
(1)在明確交易性質基礎上補充、修訂和完善實體稅法。由于數字化商品所具有的虛擬、無形、隱匿等特點,模糊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產品和服務界線,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辨別其交易的性質,從而也無法確定適用條款及計征依據。因此,要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征管,首先要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對數字化商品直接在線交易的性質予以明確。在此基礎上,對現行稅收制度與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不適應的方面進行必要的補充、修訂和完善,以解決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稅制適用問題。
、訇P于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的性質認定。對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性質的認定,應遵照稅收公平、中性以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交易的本質出發(fā)來認定交易的性質。
、谏唐范愔频难a充、修訂和完善。
A.靜態(tài)適應性方案。按照電子商務的交易性質套用現行稅法,以實現現行稅制與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接。如明確對僅獲得使用權而未獲得所有權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按照“貨物銷售”稅目征收增值稅;對既享有使用權又獲得商品所有權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比照特許權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而對于網絡遠程在線服務的提供,則等同于傳統(tǒng)勞務提供按照“服務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B.動態(tài)適應性方案。在設計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結合增值稅“擴圍”改革,將原屬營業(yè)稅征收范圍的“無形資產轉讓”劃轉至增值稅應稅項目,即不再對上述作為特許權轉讓的全權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征收營業(yè)稅,轉而征收增值稅。
C.兩種方案比較。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講,兩種方案各有利弊。靜態(tài)適應性方案簡單易行,對現行稅制運行影響較小,但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要求較高。動態(tài)適應性方案則能較好地解決稅種適用上的差異性問題,但其缺點也較為明顯,增值稅“擴圍”涉及財政利益調整,阻力較大,政策出臺具有較長的時滯和較大的不確定性。從稅收負擔和政策激勵的角度來講,動態(tài)適應性方案更具優(yōu)越性。
③所得稅制的補充、修訂和完善。
A.明確電子商務所得適用稅目。對于第一種應認定為產品銷售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應將該項所得視為營業(yè)所得,分別按照“銷售貨物收入”或“生產經營所得”稅目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對于第二種應認定為特許權轉讓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應將該項所得視為特許權使用費,分別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對于第三種應認定為提供應稅勞務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應將該項所得視為提供勞務所得,分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B.明確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稅收管轄。對于從事上述第一種應認定為產品銷售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的非居民納稅人所取得的營業(yè)所得,如果是通過設立在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取得的,應對其營業(yè)所得行使課稅權;否則,不征稅。
對于上述第二種應認定為特許權轉讓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的非居民納稅人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對其征收預提所得稅。
對于從事第三種應認定為提供應稅勞務的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的非居民納稅人所取得的提供勞務所得,只有當滿足固定基地或者“183天”課稅規(guī)則時,我國才有權對其征稅;否則,不征稅。
C.增設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常設機構認定標準?鐕枚愂展茌牂嗾J定普遍使用的是常設機構原則。應在現行所得稅法中增設電子商務常設機構標準,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服務器、網址等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構成常設機構的條件作出明確認定:
一方面,以是否實際促成交易為標準,明確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常設機構標準。只要是通過服務器或網址達成了實質性交易,則服務器和網址就具備了常設機構的特征,構成常設機構。另一方面,補充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構成非獨立代理人的判斷標準。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專為或主要為某一客戶提供網絡服務,或者經常性地為某一客戶保存數據庫并代表該客戶交付數字化商品,或者有權代表客戶締約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就構成了非獨立代理人,構成常設機構標準。否則,不能構成非獨立代理人。
、荜P稅政策的完善。我國既要從自身的電子商務發(fā)展階段出發(fā),積極倡導電子商務關稅主權,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技術尚不具備對數字化商品跨國交易實施有效征管的能力。因此,建議在關稅政策中增設關于跨國電子商務的關稅條款,明確跨國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同時,采取保留征稅權的辦法,暫緩或推遲征收跨國數字化商品電子商務關稅,待稅收征管手段成熟和所得來源識別標準明確后,再恢復征收。
。2)在便于稅收征管前提下補充、修訂和完善程序稅法。
一是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在稅收征管法中增設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條款,規(guī)定:凡在中國境內通過網絡從事營利性電子商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實際經營之日起30天內向其所在地或常設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并將其稅務登記資料在網站展示。
二是建立電子發(fā)票使用制度。凡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必須向付款方提供電子發(fā)票。電子商務經營者憑交易記錄、電子發(fā)票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結算單位進行結算。
三是健全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網絡中介、第三方機構信息報告及稅款扣繳的法定義務,擴大銀行等金融部門網絡交易資金流向信息的披露內容,并賦予稅務機關相應的涉稅信息的偵查權限。
四是增設電子商務商品稅源泉扣繳條款。明確網絡交易買方在支付環(huán)節(jié)的稅款扣繳義務,避免因電子商務的流動性和隱匿性而導致的稅收流失。
2.構建基于網絡中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制
實現有效稅收征管的關鍵在于獲取相關涉稅信息。構建一個廣泛、高效的涉稅信息共享機制,應基于網絡中介,包括交易中介、支付中介、信用中介等,但不應局限于網絡中介。網絡中介只是實現非標準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一種最有效抓手,但并非全部。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征管,往往需要構建一套可擴展的、更為廣泛的涉稅信息綜合共享機制。
一是研究開發(fā)智能化的電子商務稅控軟件,并將其嵌入交易中介平臺、支付中介平臺和信用中介平臺等網絡中介系統(tǒng)。該軟件能夠根據網絡交易內容自動適配稅種稅率、計算稅款,并根據稅收管轄歸屬將扣繳稅款劃轉相應的國庫賬戶。同時,可對交易信息自動備份并發(fā)送至主管稅務機關數據庫。
二是增設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要求電子商務銷售方在進行網絡交易之前,必須到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予以登記,并根據登記情況授予其唯一的網絡交易稅務登記數字認證證書,納稅人需持有該證書并經過網絡認證后方可開展交易。如果賣方是非居民企業(yè),通過在我國境內自建網站或第三方交易平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應準許其在其網站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網絡稅務登記。網絡交易稅務登記“一證一號”,與納稅人身份、納稅地點、基本賬戶等信息一同綁定,經稅務機關許可后方可進行更改。
三是完善稅款征收。區(qū)分商品稅和所得稅涉及不同的征稅機制。在商品稅征收方面,當網絡交易發(fā)生時,稅控軟件根據交易情況自動適配稅種稅率,由交易中介平臺將銷售信息連同稅費信息一并轉交消費者,經消費者確認后進入支付環(huán)節(jié)。網絡自動開票系統(tǒng)根據稅控軟件提供的交易情況、稅種稅率等信息自動生成電子發(fā)票。網絡支付中介平臺根據電子發(fā)票載明的價稅金額分別將價款和稅額劃轉至賣方基本賬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指定國庫賬戶。賣方取得電子稅收繳款證明,憑此證明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結算。
如果涉及跨國電子商務且銷售方為非居民企業(yè)時,在交易發(fā)生時征稅軟件應會自動向“電子海關”發(fā)送網絡交易信息,由海關在商品入關環(huán)節(ji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收時進行稽核比對。
在所得稅征收方面,由于涉及成本費用扣除,所得稅征收不能直接根據交易金額自動扣繳。因而對網絡交易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宜采取“納稅人自行報繳、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的方式,,即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控軟件實時傳輸的交易數據,對納稅人的申報數據進行審查比對,以確保申報的全面、真實。
3.加強標準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在目前對標準化電子商務尚不能盡快建立起規(guī)范化、常態(tài)化的稅收征管機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數字化商品在線交易的不同模式,分門別類地進行一些有針對性的稅收征管嘗試或準備。如在平臺交易模式下,可以考慮以網絡中介的信息獲取為切入點開展相應的稅收征管。一方面,需要在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網絡中介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參與者的涉稅信息報告義務;另一方面,要通過部門協(xié)作來解決該領域稅收征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4.構建橫向聯(lián)網的數據共享中心
構建橫向聯(lián)網的數據共享中心(見圖1)實現電子政務信息共享,達到以“信息流”輔助控稅的目的。政府部門構建一個橫向聯(lián)網的數據共享中心,它是建立在稅務、工商、海關、工信、銀行和第三方平臺各自獨立的信息系統(tǒng)上的數據倉庫,能夠實現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確保稅款應收盡收、準確核算、快速入庫,有利于促進各聯(lián)網單位工作水平和效率的不斷提高。在這一基礎上與國際組織和政府也建立信息共享網絡,消除信息孤島,實現有效信息的共享。
5.建立完善的支付體系
基于“資金流”來實現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方式,充分發(fā)揮支付體系的作用,要求稅務機關必須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建立起合作關系。因此,建立完善的支付體系,需要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各政府部門與稅務機關的積極配合,將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政府的數據共享中心與稅務機關的稅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相連接。對于B2B和B2C的電子商務企業(yè),主要從銀行賬戶對其進行監(jiān)控。稅務機關只要查看企業(yè)的專用銀行賬戶,就能了解交易情況,足額收稅。
對于C2C的電子商務模式,稅務機關可通過加強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來達到監(jiān)控稅源的目的,如可以設置一定的比例,將第三方平臺代扣代繳稅款的一部分作為代辦費支付給第三方平臺,以鼓勵第三方平臺積極履行義務。
6.建立電子稽查制度
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的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而我國現行的稅務稽查制度是建立在發(fā)票、憑證、賬簿等傳統(tǒng)的紙質憑據基礎之上,這就使得稅務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參照資料。電子稽查工作具體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基于“資金流”的稽查工作,通過稅務稽查電子系統(tǒng)對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電子商務涉稅信息進行調查取證。在第一步難以查證的情況下,建議從“信息流”的方向進行稽查,連接數據共享中心,根據所需的涉稅信息查找共享資料,完成電子商務交易的稅務稽查工作。
7.大力發(fā)展電子稅務
電子稅務,指稅務機關應用現代網絡通信和信息技術,將稅務管理和服務通過網絡與信息技術進行集成,在互聯(lián)網上實現稅務部門組織結構、工作流程的優(yōu)化重組和再造。通過電子稅務實現對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規(guī)范、透明的管理與服務。
電子稅務應該包含三大模塊,一是稅務系統(tǒng)對外的電子稅務,為納稅人服務的電子平臺,該平臺應該與銀行聯(lián)網,同時與納稅人納稅賬戶聯(lián)網,形成稅銀網絡。另一個是稅務系統(tǒng)內部的集成數據查詢、數據倉庫、公文處理、財務處理、票據管理、征收管理等模塊的管理信息系統(tǒng)。第三個是與相關部門共享數據的平臺,如政府、財政、統(tǒng)計等。這一系統(tǒng)是相當有必要的,政府、財政、統(tǒng)計等部門經常性地向稅務機關查詢數據,這些都可以通過此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以提高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工作效率。
在商務電子化、稅務電子化、銀行也電子化的時代,稅務系統(tǒng)與銀行系統(tǒng)的聯(lián)系有條件、有必要變得更加緊密。銀行應該開放一個數據平臺,稅務機關有一個接口進入,至少要對實體經濟的納稅人通過銀聯(lián)繳入的稅款有充分的信息掌控渠道,以使在未來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時在技術上具備條件。也就是說,在電子商務時代,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涉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成為稅務機關有效獲得資金流信息的重要來源渠道。因此稅務機關必須掌握這一渠道,實現對電子商務資金流的有效監(jiān)管。
8.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相關法律建設
一是明確電子商務中電子憑證的合法化。商務的電子化意味著商務痕跡的電子化,這就是電子商務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的全面發(fā)展,顯然法律法規(guī)應該明確電子化憑證的合法性,并對于電子化憑證的產生、傳遞、保存和不可修改性作出規(guī)范性的指導與要求,特別是電子化憑證的不可修改性更要從軟件上強行規(guī)定。這一點在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情況下是可控的,因此法律法規(guī)應對于第三方支付的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法律地位作出判斷和認定。
二是完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金融方面的立法。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電子商務與網上銀行的聯(lián)系不斷緊密,金融行業(yè)成為其資金流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稅務機關需要與金融、非金融機構建立長期的、頻繁的數據交流、信息共享。這需要從國家立法的角度,如修改稅收征管法,增加相關條款等制度建設方面解決這一問題。同時又涉及銀行的安全和公民私人信息的安全問題。因此如何完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金融方面的立法、平衡信息獲取與私人隱私相當重要。
[參考文獻]:
。1]趙冰瑩.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中國財政,2011(2).
。2]張威.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分析及對策研究.中國商貿,2011(18).
。3]張振霞,劉亮,吳劍南.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解決對策.經濟研究導刊,2011(15).
。4]田丹.對我國是否開征電子商務稅的思考.商場現代化2008(24).
。5]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華東經濟管理,2010(5).
。6]陳菲,黃德四.電子商務的稅收征收問題研究.金融管理,2011(2).
。7]林雨菲,賈秋寧.“亞馬遜稅”背后的博弈.現代商業(yè),2011(9).
[8]容芷君,張振炎,李曉龍.大學生在電子商務中的購買行為研究.電子商務,2011(12).
。9]彭露娟.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中課稅對象研究.華章,2011(34).
[10]王丹,芻議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現代經濟信息,2011(16).
。11]吳汶承.基于網絡中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探究.中國商貿,2011(36).
。12]廖陽.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濟導刊,2011(4).
。13]孔令秋,姜鑫.電子商務“比特稅”方案的再認識.經濟研究導刊,2011(11)
[14]張初陽,張霏佳.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未到成熟時.浙江經濟,2011.3.
[15]杜碧威.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稅收政策思考.企業(yè)技術開發(fā),2011(4).
。16]鄧遠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與對策》,《稅務研究》2002年第7期。
。17]黃麗蓉:《如何從支付系統(tǒng)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特區(qū)經濟》2008年第l期。
[18]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中國稅收研究報告》中國財經出版社。
。19]毛維篤:《我國C2C電子商務涉稅問題研究》,《稅務論壇》2009年第12期。
。20]皮本固:《網絡發(fā)票在涉稅信息有效監(jiān)控中的作用》,《稅務研究》2008年第4期。
。21]吳彩虹、劉超群、夏潤梅:《基于資金流控制的電子商務稅收框架與實現》,(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
。22]國家稅務局征科司:電子商務課稅問題研究。
[23]廣東省地稅局:構建“資金流”控制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
。24]阿里巴巴研究中心:《國外電子商務發(fā)展、問題和政策措施》(非出版物),2011年5月12日。
[25]侯銘峰:“電子商務間接稅法律制度的國際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西安石油大學學報》2010年第l期。
。26]付麗萍:“印度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其影響”,《涉外稅務》2007年第6期。
[27]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國互聯(lián)網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jiān)測報告”,2014年3月19日。
。28]中國稅務學會:《中國稅務學會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暨全國稅收理論研討會文集》,中國稅務出版社。
。29]江西財經大學: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研究。
(責任編輯:李星紅)
本文關鍵詞: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56206
本文鏈接:http://www.lk138.cn/jingjilunwen/dianzishangwulunwen/156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