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裁管轄權原則在我國與越南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適用情況
發(fā)布時間:2025-07-09 06:44
近幾年來,越南的國際商事仲裁立法逐漸與國際通用規(guī)則接軌。其中,關于仲裁庭自裁管轄權的立法,借鑒的是《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我國在這一部分的立法存在不足;诖,文章通過比較觀察自裁管轄權原則在我國和越南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適用情況,提出關于完善我國仲裁庭管轄權的立法思考。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一、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轄權原則
(一) 自裁管轄權原則之含義界定
(二) 仲裁庭自裁管轄權與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博弈
1. 在受理案件階段接受或拒絕管轄
2. 在仲裁程序中就管轄權問題作出初步決定
3. 對管轄權問題和案件實體問題一起作出裁決
二、越南和我國關于自裁管轄權之法律規(guī)定比較
(一) 越南關于仲裁庭自裁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
1.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2. 關于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 仲裁庭和法院誰更具有優(yōu)先性的問題
3. 法院對仲裁庭管轄權決定的審查程序
(1) 上訴期限及審理時間
(2) 管轄法院
(3) 仲裁庭是否中止仲裁
(二) 我國關于仲裁庭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
1. 關于仲裁協(xié)議效力 (或者說仲裁庭管轄權異議) 的確認權由誰行使的問題
(1) 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在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問題權上的權力分配
(2) 仲裁機構與法庭在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問題上的優(yōu)先性
2.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3. 法院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審理程序
(1) 管轄法院
(2) 是否中止仲裁
三、完善我國仲裁庭管轄權之立法建議
(一) 應確立由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管轄權問題
(二) 取消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仲裁庭管轄權爭議的優(yōu)先性
(三) 采納仲裁庭自裁管轄權中的“并行控制”制度
(四) 應當明確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四、結語
本文編號:405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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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轄權原則
(一) 自裁管轄權原則之含義界定
(二) 仲裁庭自裁管轄權與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博弈
1. 在受理案件階段接受或拒絕管轄
2. 在仲裁程序中就管轄權問題作出初步決定
3. 對管轄權問題和案件實體問題一起作出裁決
二、越南和我國關于自裁管轄權之法律規(guī)定比較
(一) 越南關于仲裁庭自裁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
1.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2. 關于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 仲裁庭和法院誰更具有優(yōu)先性的問題
3. 法院對仲裁庭管轄權決定的審查程序
(1) 上訴期限及審理時間
(2) 管轄法院
(3) 仲裁庭是否中止仲裁
(二) 我國關于仲裁庭管轄權的法律規(guī)定
1. 關于仲裁協(xié)議效力 (或者說仲裁庭管轄權異議) 的確認權由誰行使的問題
(1) 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在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問題權上的權力分配
(2) 仲裁機構與法庭在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問題上的優(yōu)先性
2.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
3. 法院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審理程序
(1) 管轄法院
(2) 是否中止仲裁
三、完善我國仲裁庭管轄權之立法建議
(一) 應確立由仲裁庭而非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管轄權問題
(二) 取消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仲裁庭管轄權爭議的優(yōu)先性
(三) 采納仲裁庭自裁管轄權中的“并行控制”制度
(四) 應當明確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四、結語
本文編號:405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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