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排型實習法律關系研究 ——以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關系為重心
發(fā)布時間:2025-05-11 03:33
高校畢業(yè)生是否具有相關的實習工作經(jīng)驗,對其擇業(yè)、被錄用與否具有重要影響。實習具有多種形式,本文所研究的實習是指高等學校按照教學計劃或培養(yǎng)方案,統(tǒng)一組織即將畢業(yè)的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實踐,將所學到的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加以運用,以提高自身能力素質,增強就業(yè)競爭力的學習過程,實習時間一般為幾個月到一年,可簡稱為學校安排型實習。學校安排型實習,涉及實習生、培養(yǎng)單位(學校)和實習單位三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些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法律調整問題較為復雜。實踐中,有很多損害實習生權益的問題:實習大多數(shù)是由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協(xié)議、統(tǒng)一將學生安排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且實習結果通常會與學生的學分進行掛鉤,實習生的意愿和訴求常被忽視,甚至有實習單位因使用實習生的成本低而濫用實習生,或認為實習生不受勞動法保護而使其超限度工作等。針對上述普遍性問題,我國法律法規(guī)未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法律的滯后、殘缺已經(jīng)嚴重妨礙了社會運行。本文對學校安排型實習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權利義務內容、權利救濟方法等問題進行研究,具有較為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文運用案例分析等實證性研究方法,結合比較...
【文章頁數(shù)】: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學校安排型實習的現(xiàn)狀
(一)大學生實習的內涵
(二)學校安排型實習權益受損現(xiàn)狀
二、學校安排型實習制度的缺陷
(一)實習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殘缺
(二)司法實踐否定實習勞動關系
(三)法律救濟方式存在缺陷
三、學校安排型實習法律關系的認定
(一)學界現(xiàn)有學說的分類
(二)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和勞動關系的界定
(三)勞動關系定性的正當性
四、學校安排型實習制度的完善
(一)域外實習制度的借鑒
(二)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實習生三方責任義務
(三)完善學校安排型實習制度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44781
【文章頁數(shù)】: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學校安排型實習的現(xiàn)狀
(一)大學生實習的內涵
(二)學校安排型實習權益受損現(xiàn)狀
二、學校安排型實習制度的缺陷
(一)實習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殘缺
(二)司法實踐否定實習勞動關系
(三)法律救濟方式存在缺陷
三、學校安排型實習法律關系的認定
(一)學界現(xiàn)有學說的分類
(二)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和勞動關系的界定
(三)勞動關系定性的正當性
四、學校安排型實習制度的完善
(一)域外實習制度的借鑒
(二)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實習生三方責任義務
(三)完善學校安排型實習制度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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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4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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